從公立收容所犬隻比例來看,純種犬不到10%。所以由(來源一)所產生的流浪犬所佔比例極低,真正源頭都在(來源二)及(來源三)。
「飼主責任」被某些團體及主管單位視為解決流浪犬問題源頭的萬靈丹。然而(來源2)與(來源3)均無明確飼主,因此無法以「飼主責任」規範。簡言之,「飼主責任」制固然不可或缺,但現階段落實「飼主責任」所能涵蓋的範圍僅及於(來源一),因此最多也只能減少10%流浪犬的產生。
流浪犬之餵食者並無主動取得之意願,僅基於人道,予以救濟,根本不該被要求承擔飼主責任,更不應被視為流浪犬問題之製造者。唯有將其視為協力者,共同執行TNR(Trap, Neuter, Return; 捕捉、絕育、回置),方能有效斷絕流浪犬之此一來源。
而大多數非都會區放養犬隻之收容者,只是對於餵食後不肯離去的流浪犬提供遮風避雨的住處。在此狀況下,硬要其擔負完整之飼主責任並不合理。何況,非都會區之經濟條件較差且動物醫療資源匱乏,故若將其視為領養人,而由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協助完成絕育、防疫及寵物登記(下鄉免費三合一計劃),則既能阻斷此一流浪犬最主要來源,又能將收容者納入飼主責任管理範圍。
由此可知,雖然飼主責任制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終極目標,但唯有先將來源二及來源三予以壓縮阻絕,方能創造可施行飼主責任制的環境及條件。
精確捕捉保護民眾 流浪犬並無飼主,且生活在開放的空間中,所以無法做精緻的管理,然而為保護民眾安全與解決困擾,自應有問題犬隻的捕捉機制。但目前的檢舉捕捉制因缺乏指認與查證之程序,常造成惡犬在外逍遙、乖狗無辜被殺的狀況。建議用「精確捕捉制」(檢舉à指認à查證à捕捉)取代現行濫捕制,才能真正做到保護民眾安全、尊重溫和動物生存權的目標。
源頭絕育有效減量化解紛爭 流浪犬數量降低,與人類的磨擦就減少。社會共同的目標是流浪犬族群最終能趨近消失,但延用了十五年的現行捕捉機制非但未能解決問題,還擴大了社會衝突。源頭絕育既可達成減量目標,又符合尊重生命的社會價值,可使政府得到許多免費人力的投入。
絕育不能解決所有問題,但不絕育所有問題都不能解決。既然知道了流浪犬的源頭在哪裡,自然應該將最大比例的資源用在源頭的斷絕。
絕育只能用來減量,並不能管理動物行為。為了保護民眾安全,必要的捕捉是無法避免的。但精確捕捉所需的大量人力需求可由義務動保員填補,並不需要耗費大量經費。
收容與送養能提升犬隻之福利。但每個社會領養犬隻之戶數有其上限,故不可能期待領養率因收容所環境之改善而大幅提升,且公立收容所不可能長期安養犬隻,故雖仍應提供符合動物福利之良好環境,但此區塊所佔經費比例不宜過高。